定义了如何惩罚 Google 发布的视频
未经授权在互联网上的博客上发布受保护的内容将产生赔偿材料所有者的义务。而当由于门户网站的遗漏而无法根据网站的访问次数来核算物质损失时,法院可以确定采用的标准。这是米纳斯吉拉斯州法院第十二民事庭的理解。第二个案件确定,Google Brasil 公司支付的费用为每个视频价值乘以每个可用课程的 3000 倍。它们是未经授权发布的。有上诉。Telejur 的公司名为 Botelho Indústria Distribuição Cinematográfica,为那些有兴趣参加公共考试和律师考试的人制作和销售远程教育领域的视频课程。然而,该公司看到其视频发布在 Rei dos Concursos 博客上,且没有署名。该公司随后通知了博客服务“blogspot”的所有者谷歌。该内容尚未被删除。
首先,Telejur 谴责谷歌的请求被驳回。在二审中,法官认为需要赔 银行用户号码数据 偿物质损失。Telejur 的辩护律师为Adriano Marteletto Godinho、Wilson Furtado Roberto和Paulo Gontijo。
报告员 Saldanha da Fonseca 在裁决中强调,根据第 9,610/98 号法律(版权)第 22 条,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除了88年宪法第27项之外,第5条也保障作者使用、出版或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
“因此,由于明显保留了上诉人撰写的教学材料的复制品,而没有给予他应有的认可,因此不仅需要表明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而且还表明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因此我们只需要审查赔偿问题责任” 。
“还应该指出的是,在本案中,上诉公司甚至没有提供可识别受攻击页面创建者的注册数据和计算机的 IP(互联网协议)号码”,裁决摘录称。
米纳斯吉拉斯州 TJ 还命令该公司向教育机构赔偿 1 万雷亚尔,并根据这一决定进行货币调整,加上自破坏事件以来逾期付款的利息,每月 1%(百分之一。
摘要:赔偿 – 物质和精神损害 – 索赔人授权并出售的材料互联网上的规定 – 客观民事责任 – 风险理论 – 赔偿义务 – 赔偿金额 – 确定。– 唯一的艺术段落。《民法典》第 927 条采用风险理论,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损害肇事者通常进行的活动存在对损害造成损害的风险时,无论有无过错,都有义务修复损害。他人的权利。–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过在虚拟社交网站(博客)上提供空间,让用户可以在没有事先监督的情况下发布和提供任何类型的文本,并且通常来源不明,从而承担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风险,并且必须将风险理论应用于它们。–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必须考虑受害方、犯罪者和受损合法资产的情况。
民事上诉编号 贝洛奥里藏特区 – 上诉人:BOTELHO IND DISTRIBUICAO CINEMATOGRAFICA LTDA – 上诉人:GOOGLE BRASIL INTERNET LTDA – 报告者:EXMO。先生。DES。阿尔维马尔·德·阿维拉
Visas 等同意,米纳斯吉拉斯州法院第 12 民事法庭在萨尔达尼亚·达·丰塞卡 (SALDANHA DA FONSECA) 法官的主持下,根据审判记录将页面报告纳入本案并一致投票速记,初步驳回并批准上诉。
https://www.thailanddata.co.uk/wp-content/uploads/2024/03/银行用户号码数据.png
这是 提出的“通过禁令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的义务诉讼”提起的上诉,反对驳回最初裁决的决定。请求(f.267)。
上诉人在其理由中提出,由于缺乏推理,判决初步无效。就案情而言,它声称被上诉人有责任调查其虚拟空间中是否存在任何非法行为,特别是在被通知这样做之后。它认为,滥用其在互联网上提供的服务是被告业务风险的一部分。它认为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是客观的。它指出,鉴于所教授的课程和课程可供数百万互联网用户使用,因此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它强调,由于教材复制不当而遭受的道德损害是不可否认的。最后,它争取上诉获得批准,从而使最初的请求有效(f. 268/277)。
頁:
[1]